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殷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殷利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516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杨国锋,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俏,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利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利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殷利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殷利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31元,减半收取815.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