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自初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韦某某、肖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自初字第00001-2号自诉人吴某,男,汉族。诉讼代理人王云成,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韦李某,女,汉族。被告人肖某,男,汉族。自诉人吴某以被告人韦李某、肖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临刑自初字第00001号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于同年5月7日作出(2015)临刑自初字第00001-1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吴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韦李某、肖某犯重婚罪的控诉。另经本院审查:自诉人吴某与被告人韦李某于2015年5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本院已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65号民事调解书,吴某与韦李某离婚。本院认为:自诉人吴某于审理过程中,在判决宣告前系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韦李某、肖某犯重婚罪的控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甫审 判 员  赵俊芳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冰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