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陆训宣、陆焕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9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负责人张风臣,行长。被告陆训宣。被告陆焕湖。被告姜莲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诉被告陆训宣、陆焕湖、姜莲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