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立梅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071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立梅,女,1963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孝财(李立梅之夫),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上诉人李立梅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立梅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亦庄镇政府)制定的拆迁办法违反了法定程序;亦庄镇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拆迁办法是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依据法律规定对亦庄镇政府的拆迁办法应予撤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李立梅请求撤销(2015)大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立梅起诉亦庄镇政府,要求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对广德村、娘娘庙村旧村改造的拆迁办法》。因李立梅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李立梅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