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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万增与乔传申、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增,乔传申,曹红,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4186号原告李万增,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传申,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红,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乔传东,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军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商虞东路南侧。原告李万增诉被告乔传申、曹红、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增及委托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传申、曹红、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增诉称,2012年12月11日,被告乔传申向原告借款4800000元(包括其借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3000000元借款),当时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乔传申借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利息计算,被告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之后原告代被告乔传申向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1330000元,加上被告乔传申借原告的1800000元,被告乔传申共计欠原告款2960000元,四被告均未偿还此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乔传申、曹红偿还借款2960000元,被告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乔传申、曹红、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2年12月11日被告乔传申给原告出具的金额为4800000元的借条一份,担保人是被告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4800000元借款,其中含被告乔传申借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3000000元,这3000000元被告乔传申与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约定月息2分;2、2013年8月28日商丘海亚投资担保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李万增用其在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金450000元偿还了被告乔传申借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000000元欠款中的其中450000元;3、2013年8月28日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550000元收据一份,证明原告替被告乔传申偿还了其欠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3000000元中的其中本金550000元;4、2012年11月28日海亚公司出具的金额30000元的收据一份、2012年12月27日海亚公司出具的金额30000元的收据一份、2013年1月28日海亚公司出具的金额为30000元收据一份、2013年2月28日海亚公司出具的金额30000元的收据一份、2013年3月27日海亚公司出具的金额30000元的收据一份、2013年4月28日海亚公司出具的金额30000元的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乔传申借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000000元月息1分,同时证明原告替被告乔传申偿还利息180000元;2013年3月28日海亚公司出具的金额150000万元的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乔传申借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3000000元借款除月息1分外,每月还有30000元的担保手续费,所以共计月息2分;5、2014年11月10日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乔传申借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及原告替乔传申偿还的行为均发生在永城市。被告乔传申、曹红、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2月11日,被告乔传申向原告李万增借款18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今借李万增现金肆佰捌拾万元整(4800000.00)(含海亚公司贷款叁佰万元3000000.00),借款人:乔传申,担保人: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8月28日原告李万增代被告乔传申向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本金450000元,2013年8月28日原告李万增代被告乔传申向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50000元,之后原告李万增又分别于2012年11月28日、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月28日、2013年2月28日、2013年3月27日、2013年4月28日代被告乔传申向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共计180000元,2013年3月28日原告李万增代被告乔传申向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五个月的借款担保手续费150000元,被告乔传申共计欠原告款3130000元,后被告乔传申偿还原告950000元,经结算被告乔传申尚欠原告李万增2180000元,四被告均未偿还此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乔传申欠原告李万增款2180000元,有被告乔传申出具的欠条及商丘海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万增要求被告乔传申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担保,应在被告乔传申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李万增要求被告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万增要求被告曹红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曹红负有清偿义务,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乔传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万增款2180000元;二、被告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乔传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万增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80元,由原告李万增负担8080元,由被告乔传申、乔传东、商丘鼎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