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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杨启刚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启刚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523号罪犯杨启刚,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宿城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启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5日经本院以(2014)镇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杨启刚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外协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处罚金十五万元现未履行,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启刚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启刚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启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一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潘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