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周松与盐城市宏硕商贸有限公司、刘玉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盐城市宏硕商贸有限公司,刘玉荣,宋烈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0752号原告周松,职业不详。被告盐城市宏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23号剑桥商务公寓621室。法定代表人刘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玉荣,职业不详。第三人宋烈胜,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松与被告盐城市宏硕商贸有限公司、刘玉荣、宋烈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依法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周松负担。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