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东与被告唐园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东,唐园园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赵 晓 东 与 被 告 唐 园 园 婚 约 财 产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赵晓东。被告唐园园。原告赵晓东与被告唐园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长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东;被告唐园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晓东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同居,2015年2月16日结束同居关系。同居前被告向我索要被告彩礼款80000元,我身体有点小毛病,但可以治愈,被告说不过就不过,没有尽到夫妻义务。现诉来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0000元。被告唐园园辩称,我与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同居,2015年2月16日结束同居关系。同居前原告给付我彩礼款60000元,因原告身体有病,使我对我们的婚姻失去信心,故解除了同居关系,我同意到秋返还原告彩礼款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晓东与被告唐园园于2014年2月25日同居,2015年2月16日结束同居关系,同居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60000元,有原被告的媒人陈凤江的当庭证言为凭,原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婚姻关系取得原告彩礼款,没有合法依据,依法应返还给原告,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考虑原被告已经同居生活了近一年时间,彩礼款依法应酌情返还,返还以40000元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园园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赵晓东彩礼款4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由被告承担600元;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