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菊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480-1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被告顾XX。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公司)与被告顾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今日公司诉称,被告购置湖滨花苑3幢201室商品房。被告房屋建筑面积166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应缴物业费1.2元。被告从2008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共计结欠原告物业费14322元。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2008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物业费14322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今日公司(乙方)与张家港市湖滨花苑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甲方)签订的2007年9月28日、2011年10月7日及2013年9月20日三份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方式解决:(一)提交(□苏州,□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2007年9月28日及2013年9月20日合同中苏州、当地前的方框内未打钩,2011年10月7日合同中在当地前的方框内打钩。本院认为,苏州地区或原、被告所在地、涉诉房屋所在地即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苏州仲裁委员会,因此原告与张家港市湖滨花苑业主委员会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原告已经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发生纠纷时以递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解决,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可向苏州仲裁委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