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唐跃保与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跃保,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唐跃保,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崇泽,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勇铨,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唐跃保与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唐跃保负担。审判员 陈寿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