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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唐跃保与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跃保,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唐跃保,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崇泽,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勇铨,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唐跃保与被告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唐跃保负担。审判员  陈寿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