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董友双与董世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友双,董世碧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932号原告董友双,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董世碧,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董友双诉被告董世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友双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友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友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友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友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权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