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志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志超,男,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人。2012年8月2日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志超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志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志超在平遥县力欧台球厅打工,2015年1月31日晚10时40分许,被告人梁志超回家换了衣服并戴上头套再次返回力欧台球厅,将吧台抽屉内的3400元盗走,盗窃的现金部分用于还债。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志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梁志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表示当庭自愿认罪,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志超在平遥县力欧台球厅打工,2015年1月31日晚10时40分许,被告人梁志超在平遥力欧台球厅收费后发现吧台抽屉内放着3400元现金,便产生盗窃之意,于是梁志超下班后回到家换了衣服并戴上头套再次返回力欧台球厅,将吧台抽屉内的3400元盗走,盗窃的现金部分用于还债。2015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梁志超购买火车票准备外出,被被害人崔某在平遥高铁车站截住扭送侦查机关。侦查中,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34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志超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012年8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该经营力欧台球厅,2015年2月1日上午10时许,该接到台球厅服务员的电话才知道台球厅吧台处抽屉内的钱被盗,该就报了警。之后该赶到台球厅,确定损失为3400元左右。派出所民警到台球厅后一起查看了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最终经过对比,确定是在该台球厅工作的梁志超所盗。后该给梁志超打电话发现他的电话打不通,之后该便寻找他,最终在平遥高铁站将梁志超截住,带到了派出所。在路上问梁志超是否偷了该的钱,他承认了。2.任某某的证词,证实2015年2月1日中午,该儿子梁志超回了家,让该收拾衣服,并向该要了五百元钱,说是去外地上班,该还数落他在台球厅干的好好的,跑到外面做什么。后他拿了钱,拿上箱子走了。结果下午派出所民警通知说梁志超被抓了。3.车票,证实梁志超于2015年2月1日购买了去往北京西的火车票。4.发还清单和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梁志超母亲任某某赔偿崔某人民币3400元。被害人崔某对被告人梁志超的行为表示谅解。5.本院(2012)平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志超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12年8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日,被告人梁志超购买火车票企图逃跑,被老板崔某发现后将其截住扭送到派出所。7.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上述认定之犯罪事实。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志超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之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梁志超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志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生贵人民陪审员 赵建忠人民陪审员 雷晓玲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