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平与被执行人李琦荣、尹光男、杨彬、XX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平,李琦荣,尹光,杨彬,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平,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李琦荣,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朝鲜族,沈阳铁路局长春林业总场图们林场职员,现住图们市新华街。被执行人尹光男,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地税局科员,现住图们市新华街。被执行人杨彬,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新华街。被执行人XX,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图们市石岘幼儿园教师,现住图们市新华街。申请执行人张晓平与被执行人李琦荣、尹光男、杨彬、XX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晓平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4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2015年5月7日,本院委托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48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