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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袁义林与孙远亮、田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义林,孙远亮,田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袁义林,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远亮,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田淑娟,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义林诉被告孙远亮、田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义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义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袁义林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