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袁义林与孙远亮、田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义林,孙远亮,田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袁义林,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远亮,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田淑娟,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义林诉被告孙远亮、田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义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义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袁义林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