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岳耀华与程继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耀华,程继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岳耀华,农民。被告程继坡,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耀华诉被告程继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耀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耀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耀华负担。审 判 长 李德鹏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山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