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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岳耀华与程继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耀华,程继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岳耀华,农民。被告程继坡,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耀华诉被告程继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耀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耀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耀华负担。审 判 长  李德鹏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山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