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储兆芬与阮仁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52-1号申请执行人储兆芬,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阮仁义,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储兆芬与阮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阮仁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阮仁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阮仁义存款4059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