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秀峰与被执行人李芙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秀峰,李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龙秀峰,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苗族,居民,湖南省古丈县人,住湖南省古丈县。委托代理人龙自美,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苗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古丈县。被执行人李芙蓉,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秀峰与被执行人李芙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秀峰与被执行人李芙蓉达成如下协议:1、李芙蓉一次性支付15500元给龙秀峰;2.李芙蓉于2015年8月1日前返还房产证给龙秀峰。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第一项执行完毕,因协议第二项履行期限未届满,龙秀峰、龙自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军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