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4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孔祥宝与王洪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宝,王洪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777号原告孔祥宝,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任兆福,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刚,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鹏、董伟,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宝与被告王洪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宝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祥宝撤回对被告王洪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孔祥宝承担。审判员 吕思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