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贤与刘兴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刘兴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李贤,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胜利,天门市多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兴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诉被告刘兴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以被告刘兴元已赔偿损害费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兴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丁友君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