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张桂清、黄庆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张桂清,黄庆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百佳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在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彭丽萍。被执行人张桂清,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020,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黄庆健,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11,住珠海市斗门区。(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庆健(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祖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