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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行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新群与临高县调楼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群,临高县调楼镇人民政府,王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行监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新群,男。委托代理人黄建飞,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高县调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法定代表人符传江,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方子新,该镇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许勤杨,该镇国土所科员。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照力,男。委托代理人王建中,男。委托代理人黄家派,男。再审申请人黄新群因与被申请人临高县调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调楼镇政府)、王照力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海南二中行终字82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新群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调楼镇政府作出将争议的宅基地归王照力所有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乡政府未充分调查核实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现状,便将立新三街83号宅基地确认给申请人使用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书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据此判决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调楼镇政府称:镇政府在处理王照力与黄新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时,依法经过申请、答辩、双方当事人陈述、向案外人调查、现场指界、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等程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作出的临调府(2013)第66号《处理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黄新群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王照力称:调楼镇政府依法调取杨文群、王运娥等证人证言,并经二审当庭质证后予以采信,没有违反法定程序。黄新群所持有的调证字第32号土地使用证,其四至范围及位置与争议土地的四至范围及位置不相符。黄新群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本院认为,调楼镇人民政府作出临调府(2013)66号《处理决定》,将双方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归王照力所有,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新群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综上,黄新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新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茂明审判员  邢 军审判员  黄茂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扬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