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一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张欣、安炎森等与岳常欣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安炎森,岳常欣,河南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789号原告张欣,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安炎森,男,汉族,1951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岳常欣,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河南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旗路79号。法定代表人赵新红,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欣、安炎森诉被告岳常欣、河南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杨海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