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史修海与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修海,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史修海,男,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修海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000元]中,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6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64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仙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