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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尧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尧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金云龙。委托代理人周晓东,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尧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尧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9元,由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