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某某,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