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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潘腊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平,潘腊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王利平。被告潘腊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平与被告潘腊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海明人民陪审员  杜金霞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