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洪林波与钟泽武、许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林波,钟泽武,许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洪林波。委托代理人许国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泽武。被告许瑞云。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下午4时30分,本院已于2015年3月25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为69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楚 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洛斯(兼)书 记 员 郑 淦 元 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