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740号原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桥路855号。法定代表人杨朔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负责人张雷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单元22层2207号。法定代表人魏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65元,由原告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