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格林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有限公司,黑龙江格林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83号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刘淑娟,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佟亚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格林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杏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格林赫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2.5元,由原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