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蒋某。被告沈某甲。原告蒋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我曾将谈过男朋友的事坦诚告诉他,婚后他一直拿此来羞辱我并打我。2011年因被告有外遇,我就带着小孩来常熟居住,可是他经常虐待我。后又因我有外遇使得夫妻矛盾升华,对原告实施暴力,使我不能正常上班,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沈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对,因为原告平时把孩子往我哥哥处一放就不管了,而且原告带孩子到她朋友家玩,却让孩子出去玩,很危险,所以我就发发脾气。我没有外遇,也没有实施暴力,如果原告要离婚,两个孩子都由我抚养,另外对于一套房子和一辆车子要卖掉来还债,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举办结婚仪式。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沈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沈某丙。原、被告婚前关系和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和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以及原告有外遇等原因产生矛盾并逐渐加剧。2015年3月,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表示离婚的话坚决要求两个儿子由自己抚养,抚养费可以协商,房子财产均归儿子。被告则表示不同意。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所产生的夫妻矛盾是可以缓和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照顾,改正各自缺点,多尽到家庭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