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恢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小燕、金正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小燕,金正德,马旭敏,马跃成,卢岩仙,马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恢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被执行人马小燕。被执行人金正德。被执行人马旭敏。被执行人马跃成。被执行人卢岩仙。被执行人马跃军。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小燕、金正德、马旭敏、马跃成、卢岩仙、马跃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东南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小燕、金正德、马旭敏、马跃成、卢岩仙、马跃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0000元及支付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东执字第281号终结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于2015年5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执行人金正德、马旭敏于2015年5月19日归还借款本金4836元,从2015年6月开始每月月底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剩余本息为止。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次已执行到位4836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恢字第804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