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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执字第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小红、陈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红,陈卓,潘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021号申请执行人薛小红,女,成年,雄县。申请执行人陈卓,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潘克军,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民初字第0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