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春桥与谢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桥,谢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何春桥,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1日,住盐亭县黑坪镇。被告:谢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6日,现住绵阳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桥诉被告谢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春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春桥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