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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孙维峰与被申请人邱铁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维峰,邱铁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维峰,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铁涛,男。再审申请人孙维峰与被申请人邱铁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维峰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孙某某不是合伙关系;原审采信证据不当,申请人的请求未超诉讼时效,孙某某与邱铁涛之间的债务与本案无关,原审认定2011年双方当事人为争议房屋价款及办证事宜经双方的朋友调解过,就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判结果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孙维峰与桐柏县城乡建设局于2003年8月6日所签订的开发合同,落款处是以孙维峰、孙某某作为乙方共同签订,此可证明申请人与孙某某是合伙关系。孙某某与邱铁涛之间的一万元债务问题,本案并未给予解决,只是作为旁证予以评述,并无不当。2011年双方当事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后原告孙维峰申请撤回起诉,桐柏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该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1)桐民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反诉被告孙维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为邱铁涛办理位于桐柏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双方交易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在此之前双方已交易近8年之久。其他理由在原审判决评理部分已作出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孙维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维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