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绪龙与贾承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龙,贾承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张绪龙,男,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贾承勇,男,汉族,沁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龙与被告贾承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欠款已全部结清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龙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由原告负担89元。审判员 张海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