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成海、胡平与胡平、朱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海,胡平,朱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15-1号原告王成海,建筑承包商。被告胡平,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朱小燕,无业。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先忠(特别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海诉被告胡平、朱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平、朱小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海撤回对被告胡平、朱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原告王成海已预交),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王成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