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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宋学玲、李晶、李月、李伟、李子健与王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玲,李晶,李月,李伟,李子健,王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宋学玲,女,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先峰乡忠善村*组。原告:李晶,女,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先峰乡忠善村*组。原告:李月,女,1990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先峰乡忠善村*组。原告:李伟,女,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先峰乡忠善村*组。原告:李子健,男,2008年10月8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榆树市先峰乡忠善村*组。法定代理人:宋学玲,女,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先峰乡忠善村*组。被告:王金,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先锋乡土窑村*组。原告宋学玲、李晶、李月、李伟、李子健诉被告王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五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五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五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