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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晃与张国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晃,张国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53号原告:黄晃,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钦,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晃诉被告张国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黄晃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伊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