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海东与被申请人席丛善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海东,男,汉族,农民,住睢县。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席丛(从)善,男,汉族,农民,住睢县。再审申请人王海东因与被申请人席丛善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海东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何 恺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