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赛南与金海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赛南,金海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441号原告:周赛南。被告:金海星。原告周赛南与被告金海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挖机款28000元整,并从2015年2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赛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海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31日至2014年10月9日,原告为被告金海星从事挖机作业工作。2015年2月15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出具欠条1份,尚欠原告挖机款28000元,约定于同年2月18日支付10000元,余款在同年2月26日付清。期满后,被告未付款。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海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赛南挖机作业欠款2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金海星负担。如���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飘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