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491号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和。法定代表人:徐美灿。委托代理人:鲁宝兴,系公司员工。被告: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同仁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崔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美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