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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文与何爱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何爱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孙文,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何爱波,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诉被告何爱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