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文与何爱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何爱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孙文,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何爱波,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诉被告何爱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