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郝天明与张丽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天明,张丽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天明,男,生于1977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天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霞,女,生于1985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西和县。上诉人郝天明因与被上诉人张丽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天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天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天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郝天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