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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郝天明与张丽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天明,张丽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天明,男,生于1977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天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霞,女,生于1985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西和县。上诉人郝天明因与被上诉人张丽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天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天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天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郝天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王梅芳代理审判员  张富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