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8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彩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彩军,李万,邱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807-1号申请执行人何彩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万,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彩莲,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彩军与被执行人李万、邱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内容,被执行人李万、邱彩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万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彩军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邱彩莲名下房产三套。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便于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邱彩莲名下房产三套。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需在房产查封期限届满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查封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学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