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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首科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首科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428号原告北京首科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118号。法定代表人马连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创新园D座。法定代表人何怀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颖,北京京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科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意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首科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科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首科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零三元,由原告北京首科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