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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建虹、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建虹,章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68号东园大楼A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忠明。委托代理人:严诚强,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杰,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建虹。被告:章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建虹、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