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瑜诉被告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瑜,李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赵瑜,涿州市百。被告李增,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瑜诉被告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