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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瑜诉被告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瑜,李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赵瑜,涿州市百。被告李增,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瑜诉被告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