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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海洲与上海安艺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致辉物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602号原告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旋德,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肖妙萍,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安艺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碧容。被告上海致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韩刚。被告陈碧容,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洲与被告詹旋德、肖妙萍、上海安艺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致辉物资有限公司、陈碧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