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翟春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翟春生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51号申请人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翟春生等。上列双方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公证处作出的(2015)武证执初字第1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翟春生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