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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上海瑞秋服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秋服饰有限公司,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00号原告上海瑞秋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龚瑞芳。委托代理人王姬,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瑞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沈月红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龚瑞芳、委托代理人王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瑞秋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服装加工企业,被告系营业型酒店。2013年1月,被告向原告定做酒店员工服装数套。同年5月,原告通过快递或自送的方式陆续向被告交付服装,被告将全部服装签收入库并使用。2014年10月,原、被告对账确认交付服装总金额为人民币344,980元(注:本文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扣除原告自愿将5,400元作为尾牙款赞助被告,以及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的服装价款76,176元,被告尚结欠原告价款263,40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装价款263,40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263,404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货物运单原件十三份,证明原告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向被告送货的事实,另有一部分货物由原告送货上门;2、由被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采购入库单原件七页,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服装数量、单价等明细,入库总金额为344,980元;3、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出具的对账单原件一份以及2014年5月23日的费用报销单复印件一份,对账单证明被告确认已付金额为76,176元和结欠价款263,404元的事实,报销单证明5,400作为原告对被告的尾牙赞助款。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承揽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及时支付价款,现被告拖欠不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显属不当,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3日起主张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秋服饰有限公司价款263,404元;二、被告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瑞秋服饰有限公司263,404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01元,减半收取计2,70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百度搜索“”